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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退[抵]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6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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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的项目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退(抵)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建筑企业在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
  二、办理退(抵)税额度及有关条件
  (一)退(抵)税金额不超过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且不超过税款所属年度建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税款是企业所得税的,不得办理退(抵)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办理退(抵)税。
  三、办理退(抵)税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退(抵)税书面申请;
  (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国税)或退税申请书(地税);
  (三)天津市建筑企业申请退(抵)税计算明细表(附件);
  (四)建筑企业及在外省(市)设立的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五)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的项目部已开立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六)建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天津市建筑企业申请退(抵)税计算明细表

相关附件:
天津市建筑企业申请退(抵)税计算明细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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