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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字[1995]14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5-5-11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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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文件,以下简称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条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文化厅机关报《文化时报》和省科委的《湖南科技报》、《科学晚报》列入89号文件第三条实行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二、发射、传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电视台、省人民广播电台的地、州、市县发射传播系统和有线电视网络,列入89号文件第七条所规定的优惠范围。
  三、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且其创收收入抵作财政事业拨款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列入89号文件的第三条和第十条的优惠范围,但对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89号文件第十条的优惠范围。
  四、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五、对宣传、文化系统所属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率计征所得税;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不再核拨事业经费(包括设备和维修经费)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计征所得税;经同级财政审定的上交主管部门抵顶事业费拨款的收入,应按规定先行计征所得税后,再按“先征后退”的办法处理。同时,对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六、我省财政、税务部门过去颁发的与本文相抵触的财税政策性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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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 赣国税发[2000] 19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