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账簿、凭证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1]7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27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389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市农联社,各房地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房地产业管理,防范税收和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的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的,要认真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9号),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机开式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预收款收据”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加盖发票监制章。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时,购房者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必须是“预收款收据”(收据联)或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接受房地产企业自制收据等;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手续。
  三、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购房者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必须是“预收款收据”(收据联)或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接受房地产企业自制收据等;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手续。
  四、银监部门将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品房按揭贷款手续中预收款收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作为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调查和审查合规性的依据之一。
  五、“预收款收据”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我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对“预收款收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等管理,并负责对其真实情况进行鉴定。
  六、“预收款收据”(样式附后)一式三联,全部为机开式,手开无效。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帐联;“预收款收据”专用收据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91154,规格为127mm*167mm。如有预收款收据换版规定,遵从新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票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票样).jpg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中国财务官王骏   2011年10月8日 +25金币
青地税发〔2011〕78号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 深地税发[2009] 2009/4/10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丽地税政[2007] 2007/9/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 京地税地[2009] 2009/4/1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云国税函[2008] 2008/4/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如何征收个人所 皖地税函[2003] 2003/5/1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 穗地税发[2004] 2004/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 津国税注管[200 2008/8/27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2/9/21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 国家税务总局丽 2023/5/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 晋国税发[2002] 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