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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5]3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9-4
实施时间: 1995-9-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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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5]13号)下发后,各地按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使稽查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但是,目前稽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干扰稽查部门开展工作,无故拖欠查补税款,擅自改变税务稽查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监内查处”的作用,促进地方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稽查局查补的各项收入均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并统一编制会计报表,作为当地税务机关实际完成任务数一并进行考核。同时,查补收入作为稽查局完成的工作指标。
  二、税务稽查一般检查上年度地方税收的缴纳情况。各税种的月缴、年度结算、竣工结算、清缴等由征收机关负责,稽查局在规定的税收清缴期后进行检查;但对《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九条列举的有关情况,稽查局亦可直接进行检查。
  三、各级稽查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不必事先通知纳税人所在地征收机关,但检查结束后,应将稽查处理决定抄送征收机关。稽查通知送达企业后,有关的税收检查工作即由稽查局负责,征收机关除正常月缴外,不得搞突击检查或突击入库,更不得支持纳税人拒绝接受稽查。
  四、征收机关对稽查局已查过的纳税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检查;也不得擅自更改或推翻稽查决定;如对稽查局下达的稽查决定有异议,可提请稽查局复议,或报主管税务机关裁定,最后由稽查局按裁定意见办理。
  五、各级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均直接填开“税收缴款书”,按先于纳税人正常月缴的顺序交入相应国库。已入库的税款未经稽查局同意,征收机关不得擅自退库。凡属省稽查局查补入库的各级收入,如发现征收机关擅自退库的,一律由省稽查局收缴省库。
  六、各级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还应对欠税入库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超越权限批准延期交纳的欠税,稽查局可直接收缴入库;对征收机关因征税依据或计算错误造成多征、少征税款的,稽查局对少缴税款可直接收缴入库;对多缴税款通知征收机关按规定处理。
  七、各级稽查局对税款入库预算级次错库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纠正。凡发现填开的缴款书预算级次错误,征收机关又不能提供详细依据证明已调库的,稽查局可直接下达“更正通知书”进行调库。
  八、各级稽查局要与计会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核对并检查所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第五联)、收入退还书(第一联)等税票原件,对其中省稽查局开具的税票(税收缴款书第五联、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应及时寄送省稽查局存查;同时要建立稽查收入统计台帐,并按季编报“稽查成果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省稽查局。
  九、为了避免对同一纳税户的重复检查,下级稽查局对上级稽查局已经检查过的纳税事项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检查。上级稽查局查补的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纳税户所在地稽查局有责任催缴入库。
  十、关于稽查办案经费的管理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地方税务稽查办案经费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027号)精神,各级稽查局应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提取比例,严格以查补的收入计提稽查经费,不得将征收机关征收的税款转为稽查收入,多提稽查经费。如发现有按虚假的稽查收入提取稽查经费的,必须立即制止,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稽查局必须建立稽查经费管理制度。在保证稽查办案经费的前提下,主管税务局可调剂使用稽查经费。
  十一、考虑到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稽查人员的待遇原则上比照基层征收人员,具体标准由当地税务局定。
  十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并给予大力支持。各级税务征收机关与稽查局必须相互协调、配合,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征管质量方面的一些问题,要及时提请有关征收机关注意改进;但如发现征管失职,造成税款流失及有意干扰稽查工作开展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应转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税收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征收机关要支持稽查局的工作,对稽查局在工作中有不按政策法规办事的行为,也要及时提请注意,如仍无改进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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