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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岳阳市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字[1993]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3-2-15
实施时间: 1993-1-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5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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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印花税征管特点,在组织收入、建立健全征管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确保印花税任务想了许多办法。但是由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购买贴花、自行划销完税的缴纳办法,不少纳税人对依法缴纳印花税不够重视,纳税意识淡薄,加之印花税涉及面广、收入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等原因,印花税漏征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加强印花税征管、改善征收环境,提高缴纳单位和个人“三自”纳税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征收单位和专管员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在你们两市试行印花税征收提成办法,即:每季按印花税征收入库数提取10%给税务部门,专项用于加强印花税的征管。其中50%用于印花税征管业务开支,5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及协税单位。税务部门应按照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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