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1]1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3
实施时间: 2011-4-2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 湖南省国家税务 2013/9/1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 沪财税[2011]97 2011/10/1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 黔地税发[2006] 2006/9/2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 鄂国税发[2007] 2007/9/7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按 2013/2/25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 2020/12/3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 湘国税发[2007] 2007/7/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 浙国税法[2007] 2007/8/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 辽政办发[2022] 2022/8/17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20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