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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11]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18
实施时间: 2011-5-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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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各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将申请文件和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通知后,本级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下一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所属企业,并将拨款通知抄送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市、直管县财政局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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