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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社[2011]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17
实施时间: 2011-5-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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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切实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工作
  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工作,是推进城乡低保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及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实到位的重要前提。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协作机制,采取措施,落实责任,把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审核,每月初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发放名单和补助标准,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及工作绩效考核等;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资金,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补助标准,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及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考核等。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落实方案,制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具体措施,减少资金滞留,积极消化减少结余资金。
  二、切实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
  自2011年起,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要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今年,各级提高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幅度不得低于中央和省里要求的最低标准。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要同步提高。提高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通过累计结余、当年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等渠道筹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要坚持动态管理,对提标后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低保。
  三、实行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
  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按月发放城乡低保资金。每月初,按照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金融机构将当月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已采取按月发放的,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发放办法,按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尚未实行按月发放的,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积极采取强有力措施,改革工作机制,抓紧调整发放方式,并与负责城乡低保金发放的金融机构搞好衔接,确保7月1日前实现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做到资金早拨付、早到位,省财政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按照不低于上年实际下达城乡低保资金的70%的比例预拨了部分资金,各市要按照鲁财预〔2011〕12号文件要求,连同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各县(市、区),确保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需要。
  四、建立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自2011年6月起,省财政厅、民政厅对各市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按月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累计数与上年同期的增长水平、当期年度预算执行进度等。各市财政、民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及时向各县(市、区)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并将通报分别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在对预算执行进行通报基础上,省财政厅、民政厅还将对预算执行时效性和支出均衡性、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省级城乡低保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好、结余资金少、管理规范的地区增加补助资金;对预算执行慢、结余资金多、工作绩效差的地区减少补助资金。各市财政、民政部门也要相应建立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监督,调动县乡财政、民政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各市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11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在市级范围内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具体方案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措施进展情况,于2011年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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