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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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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商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对拉动和促进汽车消费、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鲁财建〔2009〕89号)、《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鲁财建〔2010〕75号)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已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如期结束。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截止日期等相关规定。
  二、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各市财政、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联合服务窗口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三、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各市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填写《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四、各级财政、商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等后续工作,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清算,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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