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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1]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22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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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规范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根据我省非税收入征缴方式改革进展情况,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全省罚没收入全部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收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罚没收入收缴方式。5月1日前,各执罚单位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罚没收入项目编码,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以下简称“罚没缴款书”);在依法收取罚没收入时,执罚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缴款书”,被处罚人持“罚没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并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到执罚单位换回罚款收据。执罚单位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罚没收入收缴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执罚单位应向被处罚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伍元、拾元、贰拾元)。每本定额票据使用完后,所收罚款由执罚单位填写所附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缴款程序同上)。
  二、中央与地方分成罚没收入的征缴。从5月1日起,执罚单位执收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罚没收入,省内分成部分按照前款规定的收缴方式和流程,由代收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国税和海关部门收取的罚没收入地方分成部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缴款书”,通过原渠道上缴国库,但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罚没收入地方分成收入情况表。
  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征缴方式改革,是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发展方向。罚没收入纳入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后,各相关部门和代收银行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关注征缴动态,及时反映和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罚没收入顺利上缴国库。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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