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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1]3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6
实施时间: 2011-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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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加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考试费和考务费,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参加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考生收取的考核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国库管理。
  二、收费单位执收考务、考试和考核费,应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考试费实行省、市两级分成,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考务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另行结算上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属于省级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三、考务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2466号)文件规定执行。考试费、考核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设施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支出。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考务、考试和考核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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