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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1]4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6-13
实施时间: 2011-6-13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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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持证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确认,并且只有系统中存储的信息和申请人所持证件、资料显示的相关信息完全一致后,方可办理申请调转相关手续。
  二、持证会计人员申请调转时,若发现信息有误或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有关规定,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由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或变更。
  三、持证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四、持证会计人员在2011年8月1日前申请调转的,须填写《调转登记表》(在山东会计信息网上下载),连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一并提交调出地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并对有关资料审核、验证无误后,予以办理调出手续。在省内调转的,由调出地和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山东省持证人员调转登记汇总表》,于8月1日—10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调往省外的,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完调出手续3日内将持证人员信息表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集中办理跨省调转;省外调入的,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调转登记表》报省财政厅,统一将信息导入管理信息系统,各管理机构按原方式完成调转。调转人员应自办理完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会计从业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五、持证会计人员在2011年8月1日后申请调转的,按《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另行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山东省持证人员调转登记汇总表(略)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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