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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预[2011]3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7-13
实施时间: 2011-7-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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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精神,现将2012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编制内容
  (一)部门收入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预算内资金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
  1、预算内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2、其他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部门支出预算
  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等,具体包括一般人员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和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反映单位开支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退职费、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
  (2)公用经费分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工会福利经费支出、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其他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日常宣传费、党建经费、妇女儿童青年组织工作及活动经费、关心下一代工作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小额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交通费定额支出是指单位车辆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包括车辆定额支出和船舶定额支出。汽车定额支出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和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船舶经费按实有数和定额标准编制。交通费定额支出实行包干使用。
  工会福利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支出以及工会组织开展集体福利活动所需支出,包含工会经费、福利费、工会活动经费、户外运动卡办卡经费等。
  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市编办、市财政局核定指标内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各项经费支出,按人数和经费标准核定经费总额,实行总额控制。
  其他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在一般综合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编制的、用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支出,包括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经费补助支出和较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系统业务费支出。
  2、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业务经费和发展经费两类。
  (1)业务经费分为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其中:经常性业务费是指单位在若干预算年度内,每年都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经费、大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征收成本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大型宣传经费、特定工作经费、挂靠机构补助经费、其他业务经费等。一次性业务费是指根据当年单位特定工作需要安排的、主要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或建设的一次性项目支出。
  (2)发展经费是指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以外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政策补贴、对下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
  对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需采购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 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但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具体品目。
  (四)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年度收入计划,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计划等。
  二、部门预算编制口径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1、在职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填报,其中分流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离岗待退、带职学习)应单独填报。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统发工资应发数测算;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工资应发数测算。非统发部分统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测算。
  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分别以下情况编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按规定时点的离退休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填报;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属2004年7月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填报,对属2004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退休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填列,单位不再填报。
  3、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数据填报时点为8月31日,对在填报时点后因人员增减导致人员经费实际支出发生变动的,由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调整时申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追加(减)。对虚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虚报预算部分的两倍,核减单位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定额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1、一般综合定额。按财政部门下达的2012年定额标准编制,其中分流人员不得编列一般综合定额支出预算。
  2、交通费定额。汽车经费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及船舶经费定额按实有数及定额标准编制。
  3、工会福利经费。工会福利经费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定额标准编制。
  4、其他公用经费。对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如实际征收数超出上年征收数的,其超收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安排工作经费。其他公用经费可作为一般综合定额和非统发人员经费的补充,但不得超标准发放个人奖励和福利。
  5、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按市编办、市财政局核定的指标内实有人数以及市财政局下达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综合经费定额编制。
  (三)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建设支出、信息化建设、课题经费、慰问经费等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部门统一申报。归口部门应提前编制项目经费,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由归口部门按具体支出功能科目编列。
  2、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可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下一年度发展经费的前期费用。
  3、各预算单位应对原有的经常性业务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支出范围的项目,整合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对2012年新增项目,预算单位应提供编制和经费测算情况,由财政部门逐项核定后,方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4、各支出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正确划分类别(项目类别分为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三类)。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适用于部门自身为主使用的项目支出。发展经费适用于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收益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支出,列收列支项目以及政府性基金应作为发展经费编列。严禁将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性质的项目归入经常性业务费类别。
  5、各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在11月底前将2012年预算中数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指标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各区,作为各区正式指标,2012年度预算执行中,只对未下达部分或需调整部分进行发文。
  6、政府采购预算包括编制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其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采购项目数量、参考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及资金来源等。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自有资金、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我市有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
  三、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重点和要求
  (一)加强非税收入征管
  各执收单位应切实增强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非税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既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又要严禁乱收乱罚。
  各执收单位要科学安排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征收预算的单位,须于下年二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并提出强化收入征管措施。
  (二)努力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要从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节约型政府和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性,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2012年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大力控制和规范庆典、节会、论坛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切实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凡申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经费项目,各部门应按规定格式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填报绩效目标,对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正,预期无绩效的项目要向市财政申请取消,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项目要申请调减预算。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应确定上一年度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分年度实施的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事后绩效评价项目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结果。
  各部门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核,并按照绩效结果进行整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绩效。
  (四)切实落实发展经费早编细编
  发展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涉及需向社会征集项目的应尽快启动征集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工作。要控制和减少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在预算编制“二上”时,原则上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按照不低于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50%,将归口发展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规范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预〔2010〕8号)规定,进一步规范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编制2012年部门预算时,各单位应将历年项目净结余资金和从安排年度起三年内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比例应不低于50%。年度执行过程中需动用其他净结余资金安排支出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终了,当年财政拨款如形成结余的,人员经费结余应上缴财政,公用经费结余可按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经常性业务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结转下一年度,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年终结余,除了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未完结且需继续实施的留归单位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属于列收列支、法定支出项目或基金性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新项目。
  未按规定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经常性专项、一次性专项、发展经费实行分类核算的单位,当年结余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
  (六)严格控制项目调整和预算追加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跨款级科目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同一支出功能款级科目内的项目需要调整其他用途的,应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原则上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都要从部门历年结余和当年预算中调剂解决。除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项目外,原则上上半年不受理预算追加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应在预算调整中提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地将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对于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中,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扎实有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预算公开是新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各部门作为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统一要求,及早部署和做好预算、决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等各项公开工作准备,夯实预、决算信息公开基础,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不断提高预、决算管理水平。对预算公开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预先研究并做好解释准备,确保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时间安排
  (一)2011年8月15日前,根据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各单位拟纳入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申报资料送市财政局。
  (二)2011年9月10日前,各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和市财政局具体部署,编制收支预算建议数,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通过基础资料库和项目库生成上报数据,并将2012年度收支预算报表上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
  (三)2011年10月15前,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收支预算建议数进行初审,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下达预算控制数。
  (四)2011年11月15日前,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正式部门预算草案,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报表,送财政部门会稿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五)2011年12月20日前,由财政部门汇总编制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代会审议。市政府所有组成部门预算草案同时提交市人代会审查。
  (六)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准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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