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预[2011]3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7-13
实施时间: 2011-7-13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企业财务预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0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和《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厦府〔2010〕273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本级201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内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息和股利;
  3、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6、上年结转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
  1、市属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1)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2)对国有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项目的适当扶持;(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4)增持市属企业所占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5)其他资本性支出。
  2、补充社保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欠账缺口。
  3、国企改革发展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分流富余人员补偿金;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费;支付所欠工资等企业改革重组发展支出。
  4、国有资产监管专项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二、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责任
  1、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统一编制;
  2、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由火炬管委会负责编制,象屿集团有限公司由象屿管委会负责编制;
  3、市财政管理的市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参股的商业银行(包括厦门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
  4、预算单位兴办或管理的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
  三、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预算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业务指导,认真组织审核、汇总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统一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及时报送收支计划,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科学编报收入
  各国有企业应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57号)规定,科学测算和编制国有资本收入预算,并提供前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等相关测算依据。各预算单位应在深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对所监管企业编报的收入预算逐个进行认真审核。
  (三)合理安排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按照“收支脱钩、统筹兼顾”原则进行合理安排。在首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要发展项目的基础上,要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社保体系,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市持续健康发展。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本系统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建议,市财政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统筹提出市本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预算单位兴办或管理的企业所缴纳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原从企业上缴利润弥补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支出,按实核定后,转从政府公共预算安排。
  四、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
  (一)如实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市属国有企业应如实向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应缴利润。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申报,并附送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2、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股会会)及其类似机构表决后30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或者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应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如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清算收入。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应在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相关企业应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定的资料。
  (二)尽快核定应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应在收到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计划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市财政局复核,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核定:
  1、应缴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2、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4、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三)及时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
  1、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
  2、企业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的核定上缴数额有异议,或者因特殊原因确定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缴利润的,应于收到上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3、市财政局收到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按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企业应在收到上缴通知书或者书面答复意见书的10日内填制 “一般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五)及时办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市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照项目支出进度,及时向各预算单位提出支出申请,由各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使用单位。
  五、切实落实预算编制时间要求
  1、2011年9月15日前,市属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上报各预算单位。
  2、2011年10月15日前,各预算单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3、2011年12月20日前,市财政局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4、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2013/8/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 沪财企[2013]25 2013/3/26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 赣财资[2016]32 2016/11/22
关于编制2018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 财办文[2017]54 2017/12/8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6号 2016/1/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 鄂国资办产权[2 2012/2/16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云财规[2024]8号 2024/7/1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3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豫财企[2012]14 2012/9/20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4]34号 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