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教[2011]1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25
实施时间: 2011-3-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8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推荐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的通知》(财教[2011]3号)要求,省财政厅、教育厅决定开展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工作,全面检查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搭建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全面提升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
  二、评选范围和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范围为各县(市)及由县(市)成建制改为的区(其中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须占70%以上),评选标准按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办法(暂行)》(见附件)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对照《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办法(暂行)》的条件和要求,开展自评,根据自评情况向省财政厅、教育厅自主申报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每个省辖市最多报1个区)。
  (二)示范县申报材料应于2011年4月10日前,以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同时附经验介绍材料及已出台的有关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并发送电子稿。县(市)有关申报文件和材料须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根据各市、县(市)申报情况,经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名单,并从中遴选若干县推荐参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联系人:吴焱炜,电话:025-83633139,邮箱:airsoft@
  省教育厅财务处联系人:潘莉娜,电话:025-83335773,邮箱:panln@
  附件: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推荐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的通知》(财教[2011]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范围为各县(市)及由县(市)成建制改为的区(其中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须占70%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江苏省内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含县镇,下同)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初级中学和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制度健全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建立了相应制度。具体包括:
  1.制订了全县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办法。
  2.制订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3.建立了涵盖中央、省和地方义务教育相关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4.建立了农村中小学校内控制度。
  5.建立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6.制订了农村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二)预算编制规范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执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8]26号、苏教财[2008]9号)规定,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指导中小学校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具体包括:
  1.县级财政按照“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用好中央、省转移支付补助经费,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并单独列项反映。
  2.县级财政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依法、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县域内中小学校预算均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教学点的预算由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能够严格执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4.县域内中小学校编制的预算内容全、数据实。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收入来源可靠、稳定、实事求是,支出有依据、有标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批复的预算详细,基本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经济分类细化到“目”,项目支出细化到学校并尽量按支出内容细化。
  (三)预算执行严格
  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能够严格执行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具体包括:
  1.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足额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拨付到校,其中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按照序时进度逐月拨付中小学校,特别是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及时拨付部分资金到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中小学校能够严格按批准的预算使用各项经费,特别是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能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项目经费不挪用发放人员工资福利或其他非指定用途,项目资金结余按规定使用,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财务管理到位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能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监管,县域内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行为规范(对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其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的要求按会计集中核算的规定考核)。具体包括:
  1.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执行《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3]130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15号、苏财教[2004]132号、苏教财[2004]83号)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2.学校严格执行《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7]79号、苏教财[2007]28号)、《江苏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8]108号、苏教财[2008]37号)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苏财教[2008]117号、苏教财[2008]42号)等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各项支出。
  3.学校制定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从事记账、审批、出纳、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制度和程序上严把支出审核关,重大项目支出进行民主决策,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状况。
  4.学校建立健全了资产和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5.学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核算流程明确,会计行为规范。按照现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确定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实行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
  6.学校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校人员、编制、资产等基础管理信息真实、准确。
  7.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中小学校在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审计过程中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五)信息反馈及时准确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能够按照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向上级部门反馈和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5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桂财教[2006]7号 2006/2/8
辽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 2015/3/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 闽财教[2009]99 2009/1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 桂财教[2006]6号 2006/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 桂财教[2011]19 2011/3/14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5]3号 2015/3/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农村税 云政办发[2004] 2004/4/15
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教[2006]3号 2006/1/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桂财教[2004]47 2004/7/26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晋财法[2001]64 200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