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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农[2011]7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4-29
实施时间: 2011-4-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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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区县)财政局 、园林绿化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每年发布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申报指南中确定的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由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支持方向和控制数,认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项目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报国家林业局,并抄送财政部。
  对申报指南中确定的其它推广示范项目由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并分别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第七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二)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四)符合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及评审确定的项目文本。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市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预算,在一个月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区县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承担林业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科技推广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基本支出、“三公经费”支出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局对已完成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推广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
  第十五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按照《北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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