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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发[2011]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1-7-12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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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1年6月12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四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部门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 账 程 序
  第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九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在规定比例内安排使用,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报账。实行先建后补的地区,可以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报账,除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等凭证外,还应当根据项目不同阶段提供有关资料。
  在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在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应当提供工程管护合同;在支付科技推广费时,应当提供科技推广方案。
  第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项目建设进度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采取直接报账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保留原件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经县级农发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核实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项目支出;
  (三)经工程监理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未按照工程监理要求改进到位的项目支出;
  (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五)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五章 监 督检 查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直属的部门项目资金,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报账,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农发机构集中安排和管理的项目资金,可比照本办法在省、市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单独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的报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2001年6月12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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