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1]14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21
实施时间: 2011-7-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以便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于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二、具体备案手续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减免税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减免税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登记《减免税台帐》掌握具体减免情况和金额,当减免税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其恢复缴税的有关情况。
  四、对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应出具纳税人授权代办退税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作为退税申请资料留存税务机关),经退税审批批准后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收到退税款后应及时退还纳税人。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 穗国税发[2009] 2009/9/17
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2/12/29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模拟考试训练及场地设备租赁收费 湘价函[2012]66 201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