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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人社字[2011]26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7-16
实施时间: 2011-7-16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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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经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失业前单位所属失业保险统筹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接续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同时受理职工医保参保材料,并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医保接续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在当地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
  二、及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失业前参加了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缴。失业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可参照失业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原则上按照职工医保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时,要及时为其代缴职工医保费用,确保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各级人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按规定核拨相关的医保费用,保证费用及时到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工作措施,及时办理他们的参保或者接续手续,确保他们按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代缴相关费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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