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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17
实施时间: 2011-8-1
失效时间: 2016-7-31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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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水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规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价,并做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日常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初步审核——案头审核——核实处理。
  第二章 初步审核
  第八条 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按户归集,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确定风险等级,从而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
  初步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的必经环节,通过初步审核对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做出初步评价,对遵从风险进行排序,从而为日常纳税评估选送评估对象。
  第九条 初步审核发现的下列纳税人,应当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初步审核发现的纳税遵从高风险纳税人;
  (二)税负异常变化,偏离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三)零申报户、非正常户;
  (四)审核数据与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数据差异较大的纳税人;
  (五)其他需要开展纳税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 年度日常纳税评估户数不得低于上级地税机关确定的日常纳税评估户数比例。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将初步审核结果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并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案头审核
  第十二条 案头审核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经初步审核确定的和其他需要实施案头审核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确定约谈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开具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五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定税、典型调查、参数定税等模式,加强对个体纳税人的日常评估。
  第十九条 经过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一条 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或者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进行详细记载。
  第二十五条 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日常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一)对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经过约谈核实后,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直接处理,责成纳税人补正申报,调整相关账目。
  (二)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日常纳税评估涉及的表证文书资料,可以从专业纳税评估表证文书资料中选取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 基层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纳税评估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案头分析能力,强化对管户的日常管理。要鼓励评估人员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各市地税局在纳税评估实践中,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废止。2008年4月7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陕地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主体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主要税种的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进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省、市、县(区)地税局对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主要税种开展的按项目进行管理的纳税评估工作属于专业纳税评估。
  第三条 专业纳税评估工作按项目进行管理,组建专业纳税评估组专项实施。各级地税机关可以积极探索组建专业纳税评估团队。
  第四条 专业纳税评估组成员可以由征管、法规、税政、稽查、基金、信息、纳税服务、税源管理及主管税务机关等部门的骨干力量组成,也可以从纳税评估人才库中抽调力量。
  第五条 市县地税局应当配备2至3名业务骨干,专门负责纳税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业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分析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纳税评估委员会和评估项目小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专业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专业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纳税评估分析——评估疑点核实——评估结果处理——提出管理建议。
  第二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中发现的税负异常变化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专业纳税评估对象。专业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纳税人;
  (二)重点行业的重点纳税人;
  (三)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主体税种中的重点纳税人;
  (四)经日常纳税评估立项进行专业评估的纳税人;
  (五)结合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审核对比分析有问题和有疑点的纳税人;
  (六)税收风险管理发现的高风险纳税人。
  第十一条 专业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采用规模选择法、行业选择法、纳税异常选择法等方法确定。并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筛选和提取。
  规模选择法是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年纳税额、投资总额、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重点税源户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行业选择法是指通过调查分析,掌握本地区行业分布情况,选择本地区支柱产业、税负偏低行业或税负有异常变化行业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纳税异常选择法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相关资料的分析对比,确定纳税异常户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税源管理、大企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凡是纳入大企业管理和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大企业,要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市县地税局主管的大企业要按年开展专业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 专业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建立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纳税评估分析
  第一节 评估分析内容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分析是指对确定的专业评估对象,利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采用专业的方法,运用适当的分析指标和预警值,评估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分析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对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六条 专业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 评估分析指标和预警值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在开展具体的纳税评估分析时,应综合运用各类评估指标,并参照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第十九条 评估分析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评估分析指标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若干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实践中应当参照总局《纳税评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分行业纳税评估操作指引中所列举的纳税评估指标,有针对性地选用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并结合预警值测算方法模型、本地评估工作实际,自行选取和测算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并进行细化和完善。
  第三节 评估分析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专业纳税评估分析的具体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合理性分析法等。
  比较分析法是指将评估项目实际计算数与既定参数相比较,分析其是否异常。
  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确定评估项目内部结构变动是否异常。
  趋势分析法是指将连续数月报表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增减变化的方向和幅度,以确定评估项目是否异常。
  合理性分析法是指将有关数据与纳税人历史数据、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水平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
  第四章 评估疑点核实
  第二十二条 审核评析结束后,应对疑点问题和初审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对经审核评析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估结果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排除疑点,或者需要被评估对象解释说明的,转入评估疑点核实。
  第二十三条 对经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税务约谈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约谈时间、地点、审核评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评估委员会同意并通过纳税人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应提前3天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协商同意后可延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税务约谈时,应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并制作《税务约谈记录》。对于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在《税务约谈记录》中详细记载,需要留存待审核的资料应签收,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经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条 进行实地核查前,核查人员应调阅纳税人纳税评估相关数据和征管档案。实地核查应围绕需要进一步查实的问题展开。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实施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二条 核查人员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对核查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应当经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核对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评估疑点核实工作中,评估人员应对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
  第三十四条 评估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等情况,起草《纳税评估报告》,并在《纳税评估报告》上形成纳税评估意见,经评估委员会批准,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指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核查的结论和意见,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六条 经评估分析、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制作《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并附相关纳税评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的;
  (二)涉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
  (三)涉嫌虚开、非法代开、伪造、倒卖、私自印制发票或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的;
  (四)涉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五)涉嫌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完税凭证的;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税凭证稽核比对异常、影响到相关地方税收,涉嫌偷骗税的;
  (七)其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 经评估分析、核查,发现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或者不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造成不申报、少申报纳税的,可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应责成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分析、核查,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估人员应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的式样由各市地税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六章 提出管理建议
  第四十条 专业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工作进行归纳总结,针对发现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按户或者按类型提出工作建议,据以改进主管地税机关的日常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落实工作建议、改进日常管理的情况向评估委员会定期进行反馈。
  第四十一条 税务稽查部门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提供的有效案源,通过稽查验证评估实效。对不予立案稽查的要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对立案稽查的,应及时反馈查办结果。为改进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评估人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评估人员在专业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专业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专业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提高专业评估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对专业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专业纳税评估人才库,不断推进专业纳税评估工作,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四十六条 各市地税局在纳税评估实践中,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废止。2008年4月7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陕地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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