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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减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17
实施时间: 2011-3-17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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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纳税人):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2号)和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残联、长沙市地税局、国家金库长沙中心支库《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社[2006]14号)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201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一)申报对象:长沙市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省、市、区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纳税人”)。
  (二)申报时间:2011年4月1日—2011年4月30日。
  (三)申报地点: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窗口。
  (四)申报流程: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科所税管员发放《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纳税人)如实填写《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在规定的申报时间段内,报办税服务大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窗口。
  二、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减
  (一)核减对象:2010年度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纳税人)。
  (二)核减时间: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三)核减地点: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窗口。
  (四)用人单位(纳税人)办理核减手续所需资料:
  1、已填写好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无《年审手册》的可到办税服务大厅领取)。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2010年1月、6月、12月工资表的原始凭证。
  4、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费缴费证明(《个人缴费基数年审表》)。
  5、2010年新成立的单位(不包括分离、合并、联合组成的单位)办理核减手续时须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纳税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到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或在网上申报缴纳。
  (二)有关指标和计算公式(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年平均人数。
  2010年度我市城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按30000元计算。各县(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由当地确定。
  (三)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如实填报《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四)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截止时间至2011年10月31日。
  (五)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731-85129187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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