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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平价商店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1]2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28
实施时间: 2011-9-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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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我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出台后,各地认真审核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平价商店名单及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比例等情况,并及时上报我局公布执行。鉴于各地平价商店数量日益增加,情况变化较快,为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平价商店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政策的具体审核公布工作交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在地区平价商店名单及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比例等情况,并公布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政策,同时报我局备案。
  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已公布的名单或比例需调整时,由经营企业或供电部门提出,经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作相应调整,并报我局备案。
  二、非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其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含仓储面积,下同)的比例,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审核确定。
  三、除我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平价商店名单的通知》(粤价[2011]190号)公布的第一批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平价商店外,各地已上报我局的平价商店由各市物价部门按上述规定审核公布后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政策。
  四、其余规定仍按粤价〔2011〕75号文执行。各地物价部门与供电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电价执行时间、电量及电费分摊等问题,使我省平价商店切实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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