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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办发[2011]25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9-21
实施时间: 2011-9-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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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部署,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及时出台了保供应、稳物价、安民生的八项措施,市场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CPI涨幅排序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居于较低位次。但也要看到,国内外经济环境仍然十分复杂,国内物价持续高位运行,影响市场物价的不利因素仍较突出,实现全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难度较大。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落实好“米袋子”、“菜篮子”、“油瓶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组织好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加大价格监控力度,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促进重要商品供求平衡
  (一)做好粮油收储和投放工作。做好粮油收储和储备粮油补库工作,适时增加储备库存,充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加强与粮食主产区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衔接,落实好中晚稻、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完善粮油储备投放机制及应急预案,在重要时段、重点地区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投放储备,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基本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和补贴政策,强化信贷和保险支持,加强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等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市场调控,强化监测预警,增强储备调控能力,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提前研究防范后期生猪价格大幅度下跌的应对措施,防止生猪生产和价格大起大落。
  (三)稳定蔬菜价格。切实抓好市级四大蔬菜基地、六大中心城市蔬菜基地和区县(自治县)蔬菜基地建设,切实增强本地蔬菜市场供应能力。积极实施对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实行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要确保基金总额的30%用于支持蔬菜生产和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超对接,促进产销衔接和平价菜店建设。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社区农贸市场。完善农产品流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流通业,提高农产品流通的规模效益。
  (四)保障化肥生产供应。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加强化肥调运工作,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确保农业生产用肥需要。
  (五)加强煤电油气调节。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电煤储备体系建设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落到实处。主要产煤区县(自治县)及市属重点煤矿要组织好煤炭生产,煤电双方要积极衔接电煤供需合同,严格履行电煤合同价格。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效遏制“两高”企业及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石油、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增加储备,提高供给保障能力。搞好运力衔接,切实保障电煤、粮食和重要生产资料的运输。
  二、降低流通费用
  (一)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完善鲜活农产品免收道路通行费的“绿色通道”政策,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对符合要求的配送蔬菜等农副产品车辆,要允许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对取消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相关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实到广大经营户。大力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进场费等不规范行为,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加强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治理和规范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各项收费。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切实清理和规范银行服务收费行为。
  三、加强价格调控监管
  (一)审慎出台政府调价措施。严格控制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调整。对国家统一部署的价格改革措施,要周密安排,确保平稳出台;市管政府定价项目及授权区县(自治县)管理的政府定价项目,下半年原则上不出台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调价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监管。加快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切实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价格“零差率”政策实现全覆盖。全面落实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改革方案,有效降低患者个人实际支付负担。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三)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调控手段。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要依法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专项用于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扶持与城市化相适应的蔬菜基地建设、增加重要物资政府储备以及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价格补贴。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有效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
  (四)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加强涉农价格收费检查,重点加大对粮食收购价格、化肥生产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收费的治理整顿。认真组织开展医疗、教育、中药材、房地产、银行等民生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国庆、元旦等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降低群众生活费用负担。坚持不懈地抓好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严厉打击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合谋涨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要从严处罚,并公开曝光。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监管,防范投机炒作对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秩序的冲击。
  (五)完善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完善覆盖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用品各品种的价格监测和异动预警体系。建立粮食、生猪、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和成本指数及相关数据发布制度,抓紧构建价格和成本指数及相关数据发布平台。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从正面宣传基本生活资料、主要农产品、基础原材料等生产供应及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新闻媒体对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和有可能引发恐慌、抢购的稿件不得进行报道。
  四、完善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价格保障措施
  (一)组织好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办发[2011]199号)精神,及时组织好城乡困难群体临时价格补助的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安排和结余资金统筹解决,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大中专院校要采取措施,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重庆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出台后,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在食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及时按联动机制规定组织实施好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
  五、落实价格调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市政府将各区县(自治县)履行价格监管调控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区县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重庆市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渝价[2011]266号)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稳定物价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大力抓好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完善价格应急调控预案,及时妥善解决可能引发价格大幅上涨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二)稳定物价工作队伍。价格调控监管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物价工作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并入发展改革委后,要切实配备好与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及领导力量,稳定价格工作队伍。进一步充实加强价格管理、价格监测、成本监审、监督检查、价格认证等工作力量,做到价格工作人员不减、力度不松、工作不误,切实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三)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与经济信息、农业、商务、粮食、交通、财政、民政、统计、新闻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请于2011年l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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