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粮明传[2011]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3
实施时间: 2011-5-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
  在中央强农惠农政策有力推动下,我省乃至全国粮食连年丰收,粮油库存充裕,为粮油市场保供稳价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各地、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和市场秩序,积极为主销区提供粮油,省内粮油市场运行平稳,为全国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国际粮油价格高起,国内通胀预期较强,粮油市场也存在异常波动的可能性。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供应方案,切实落实责任,未雨绸缪,按照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1]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各地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认真落实粮油保供稳价各项措施。要高度重视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加强货源组织调度,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要督促企业保证正常加工生产,及时投放适销对路的粮油商品,增加花色品种,充分满足市场需求。要确保零售企业,特别是大型连锁超市成品粮油供应充足。要重点关注大中专院校、低收入困难群众和厂矿企业的粮油供应情况,积极做好灾民、退耕还林等缺粮地区口粮供应工作。对粮源不足或摆布不合理可能影响粮食供应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筹措粮源。
  二、积极充实地市级粮油储备。各地要按省确定的规模和时限要求,抓紧充实地市级粮油储备。对列入国家监测的哈尔滨市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包括小包装成品粮油),要在现有规定确保可供当地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的基础上,再增加3—5天的数量,并抓紧落实到位,确保能够随时投放市场,发挥应急保障作用。其它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可与加工企业和商业经营企业周转库存结合起来,由政府在既定储备规模之内,按折算原粮数量给予补贴。要加强对地市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的定期检查,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三、提高粮食应急能力。各地要加快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对本地区各类成品粮油(包括小包装粮油)应急库存、粮油应急加工和投放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健全应急粮油加工和供应网点体系,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应急保障资金、应急保供载体,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应急需要。
  四、加强市场监测和监管。各地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粮油市场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商品生产加工和供应等情况,密切关注粮油收购、销售、库存及价格,并适时加大监测频率和密度,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地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要正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群众心理预期,为促进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和成本核算等问题的 财商字[1991]25 1991/5/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2013年粮油 吉政办明电[201 201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