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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0]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8
实施时间: 2010-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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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区大部分市县能够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但从近期审计专项调查以及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项检查情况来看,个别地区存在虚报数据、滞拨资金、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8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如实上报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数据
  各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保障资金支出金额等有关基础数据是分配中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应如实上报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以确保全区汇总数据的完整、准确及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数据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认定。其中,租赁补贴户数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实施租赁补贴保障的户数;租赁补贴金额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支付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金额;实物配租户数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新增(以发放入住钥匙为准)的实物配租户数;实物配租金额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用于新建、购买、改造、租赁廉租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租金核减户数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实施租金核减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租金核减金额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核减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数额。
  财政部将通过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前核查和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各地填报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的检查力度。对于通过造假或虚报数据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补助资金数额,自治区也将相应扣减有关市县的补助资金。同时,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各市要及时分配下达中央补助资金
  为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及时下达,落实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桂财综[2008]25号)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一次下达相关县(市)。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计划,确保中央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各地不得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开支。各地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四、各地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应在国库核算的中央补助资金,转移到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公款私存或计入个人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
  五、各地要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市县具体抓落实。为此,各地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确保该项资金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要加大一般预算支持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力度。
  六、各地要按时填报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资料
  为确保自治区按时上报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报表和资料,申请2010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认真、如实填报《——市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附件1)、《——市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附件2)、《——市截至2009年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3)。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后,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及相关文字说明一式四份,连同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标准等相关管理办法一份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附带电子文档或发送电子邮件至(gllz2000@)。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于2010年2月25日-3月25日对各市县(市)上报数据进行审核认定。逾期不报送的,视同该市县自动放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附件:1.——市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2.——市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
  3.——市截至2009年底中央和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
  二○一○年一月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10-4-109年廉租房情况和10年计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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