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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农委[2011]1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农委
发文时间: 2011-5-26
实施时间: 2011-5-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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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农委、有关预算单位:
  为加强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和评审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简称:市农委)项目评审及评审专家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基本支出以外安排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市农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能为市农委组织的项目评审活动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农委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审查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下设种植、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科技教育、农产品安全、农业旅游、农业产业化等若干专家组,负责开展具体实施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市农委预算管理部门负责评审项目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市农委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具有处级以上行政职级,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行政管理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市农委提出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与评审活动有关的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举报;
  (四)配合市农委做好因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市农委于评审开始前五个工作日,按照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农委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条 市农委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应按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3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及时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市农委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十二条 市农委每年年末根据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市农委相关业务部门应做好归口管理项目的评审资料准备工作,评审资料原则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送交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市农委相关业务部门应做好归口管理项目的有关政策解读、评审方式及评审标准确定等评审活动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活动过程应由市农委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与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记录人对记录内容签字负责。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组织评审的市农委相关业务部门应撰写归口管理项目评审活动的工作纪要报告。
  第十六条 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组织评审的市农委相关业务部门应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以项目(专业)评审组的形式进行,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咨询评审小组进行咨询评审工作,其工作对评审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可实行表决制或打分制等方式。采取表决制方式的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方为通过。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订;未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修改方案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明确终止受理。评审组织单位对修改后的方案要进行复审,并送原评审专家组组长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农委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项目评审活动。
  (一)根据项目评审活动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踏勘现场;
  (二)召集项目评审准备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和评审活动有关事项;
  (三)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评审会,宣布项目评审会议程序及有关事项;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编制单位介绍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五)评审专家发表审查意见;
  (六)评审专家组长综合各位评审专家意见;
  (七)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内容应包含以下主要方面:
  (一)项目合法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项目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方案完整性。项目分析、规划、设计、预(估)算、实施管理和现状图、设计图等内容及要素是否完整;
  (四)项目可行性及预期效益。是否能够利用现有资源实现项目目标,对项目的设计、实施程序、资金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论证分析;项目建成后,是否能够达到项目的预期效益,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充分论证分析;
  (五)工程预(估)算合理性。工程量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准确,预(估)算依据是否充分,定额套用是否合理,预(估)算结果是否准确,分项工程投资比例是否协调,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影响工程效益的前提下是否体现节约投资的原则;
  (六)项目设计合理性和科学性。项目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合理、具有针对性,是否与规划设计相协调,引用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可靠。规划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工程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图件编制是否规范,现状图是否与现状数据、项目区实地一致,规划图、单体图是否与方案一致,能否指导工程施工。施工组织管理是否合理,施工组织路线是否科学,能否指导工程施工;
  (七)方案规范性。方案文本、图表、表格编排是否规范,能否满足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需要;
  (八)项目建后管理合理性。是否有行之有效的建后管理方法及措施,建后管理单位是否明确,是否能够达到科学及规范的管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认参加项目评审后,无故不参加评审;
  (二)参加评审时,发现与项目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三)与项目申请单位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五)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会应邀请市农委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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