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债[2011]9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22
实施时间: 2011-2-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沈阳、锦州、阜新、铁岭市财政局、林业局: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号:7939-),业已完成财政部、省人民政府《转贷协议》,省财政厅与项目市、市与项目县(市)《再转贷协议》签署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总局安排,结合我省项目实际,按照“分工明确、有效使用、按期偿还”原则,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号:7939-,以下简称“项目”),依据项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再)转贷协议》,财政部、省相关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定,确保做好项目采购、贷款支付、监测评价、偿还贷款,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实施与运营,配套资金和世行贷款使用与偿还,适用于省、市、县(市)管理部门和机构,造林实体(包括林场下同)。
  第三条 本项目为国家投资类项目,实施资金由世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50%,下同)、省财政配套资金(15%)、县(市)财政配套资金(15%)、造林实体自筹(包括劳务折抵,下同)(20%)四个部分构成(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四条 省财政厅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提供省财政配套资金,办理世行贷款支付,向财政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省林业厅是省级实施项目管理机构(下设项目办,以下简称“省项目办”)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协调采购、人员培训、监测与评价、提款确认,省级配套资金管理与支付,办理中央项目办、世行有关事项。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县(市)林业局(下设项目办,以下简称“县(市)项目办”),在县(市)政府领导下,按本项目造林总体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组织造林实体实施项目、申请支付世行贷款,检查和验收造林结果,承担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项目的依据为世行有关指南、财政部及省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以及《贷款协定》、《项目协定》、《评估报告》。
  第二章 项目采购和组织
  第六条 省项目办按本项目总体设计方案,结合项目实施必需条件,参照上年项目实施情况,在当年向子项目下达次年度造林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七条 按实施计划及世行要求,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分别由县(市)项目办组织和造林实体自行办理。
  第八条 由县(市)项目办组织采购的苗木(农药,下同),事先应征得造林实体或代表的意见,并在供货合同或协议签字见证,载明品名、数量、规格、单价和总价、结算方式、索赔仲裁、送接货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造林实体自用、自采、自购苗木,要严格按实施计划和技术规范进行,应邀请非直接第三者作为证人,以证明采购活动及费用是否发生,所采所用品种的购买人、品名、数量、规格、单价和总价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项目国外培训考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按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给付顺序依次为县(市)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劳务折抵,世行贷款在前述三项资金给付同时或结束后支付。
  第十三条 省、县(市)财政应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和完成情况安排年度配套资金,按部门预算管理,其中,经费支出部分应满足省、县(市)项目办组织和实施项目需要。
  第十四条 本项目资金用途主要有:造林费用、实施与监测、培训和评价、物资设备、项目管理费。造林费用包括整地、苗木购置、栽植、抚育、肥料(农药),不可预见费。造林费用构成应符合当地惯例,按本项目的基价计付。
  第十五条 按实施计划,省和县(市)财政配套资金部分,预先分别拨付50%,这些资金将共同用于项目先期的实施活动,依据验收检查结果,再各自拨付其余的50%。本项目全部配套资金均通过县(市)项目办账户,做到专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质量标准,及时向造林实体划拨。
  第十六条 造林费用均由县(市)项目办对造林实体实施结果的支付信息、资料进行确认,并填制提款申请书,通过县(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办理世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省项目办对县(市)项目世行贷款的支付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实施与监测、培训与评价费用,均由省项目办代各子项目向省财政厅办理世行贷款支付。
  第十九条 经省财政厅审核合格并由世行贷款支付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子项目县(市)财政局指定账户。除特殊情况外,县(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世行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县(市)项目办外,由县(市)项目办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给造林实体、苗木供应商等其他应收方。
  第二十条 由中央项目办负责实施的国外考察培训,其费用由中央项目办分割债务并分配到项目省,再由省财政厅分割分配到项目县(市),并据此记账。其他属于本项目的公共费用发生后,通过省财政厅将其债务按子项目转贷额度所占总贷款比例计算分摊给各子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请提取和支付本项目资金的证明文件、信息资料有: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申请书(县<市>项目办填制,县<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签字并盖公章);
  (2)苗木购买合同或协议汇总表(县<市>项目办填制、财政局签字并盖公章);
  (3)外购苗木商业发票或代开购买凭据汇总表(县<市>项目办填制);
  (4)外购苗木第三者证明汇总表(县<市>项目办填制);
  (5)省、县(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先行拨付银行转账单据的汇总表(县<市>项目办填制、财政局签字并盖公章);
  (6)省项目办审核确认意见;
  (7)培训、监测、评价咨询服务合同,已完工作量记录或成果说明、商业服务发票;
  在本项目世行贷款期限内,上述原始凭(单)据、文件、资料、信息等,均留存在县(市)项目办。
  第四章 项目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按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可增设明细科目。
  第二十三条 开展会计核算单位和机构有:省财政厅、省项目办、市财政局、县(市)财政局、县(市)项目办。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主要内容有:
  (1)省财政厅负责世行贷款指定专用账户报表;
  (2)省项目办负责资金平衡表(汇总)、省财政配套资金收支情况表、项目进度报表(汇总)、贷款协定执行情况报表(汇总)。
  (3)市财政局核算所属项目县(市)应偿还本项目世行贷款的本金、利息;
  (4)县(市)财政局核算所属子项目世行贷款支付、省、县(市)配套资金支付、偿还世行贷款本金、利息;
  (5)县(市)项目办负责本项目资金使用、往来款项、业务开支、项目资产核算;
  第二十五条 省项目办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培训,协助省财政厅编制有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按世行、财政部、中央项目办、审计机关规定内容及时间上报。
  第五章 项目资产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实施期结束并进入成林期后,本项目所形成林木和森林,要纳入地方森林和林业管理范畴,执行国家林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县(市)林业局如期向造林实体发放以本项目实施结果为记载内容的林权证明。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县(市)政府为本项目投资人,参与分享项目收益,任何人不得侵犯造林实体的权益和利益。造林实体为本项目林权的所有人、最终受益人、经营管理人,林权变更或有偿转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世行贷款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省、县(市)财政配套资金,为国家无偿拨款,不需偿还。
  第三十条 本项目世行贷款,为国家主权外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世行贷款资金的收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组织资金按期足额偿还,逾期债务,通过预算扣缴清偿。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支付的世行贷款,省财政厅以债务分割通知单,告知市、县(市)财政部门,登记应偿还债务。
  第三十二条 偿还世行贷款资金,来自项目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县(市)政府分享的项目收益,不作为偿还世行贷款资金的来源。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三条 县(市)财政局、项目办,每年应向县(市)政府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报送省项目办。省项目办编制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分别送省财政厅、林业厅、中央项目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计划和执行、项目资金收支、造林实施进度。省、县(市)项目办,分别提交本(子)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杜绝违规情况发生,杜绝不合格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坚持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协同作战原则,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杜绝压款不付、延期支付、故意拖延下拨,省财政厅有权采取措施纠正。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查,各单位和机构、造林实体,要提供必要资料,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核实无误的违规情况,按其性质与情节,做出停止支付项目资金,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的决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不合格世行贷款资金支出,除市、县(市)财政局偿还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林业厅共同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条 省项目办就本项目实施、管理、核算等,可按本细则拟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9个世界银行贷款和赠款项目 安徽省审计厅审 2012/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乌鲁木齐集中供 新财外[2011]37 2011/10/13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辽河流域环境治理项目 辽财债[2011]43 20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