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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1]2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9
实施时间: 2011-1-19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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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审核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置残疾人情况,对符合《通知》规定标准的,可免征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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