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发[2009]2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
实施时间: 2009-3-3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9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来,各地对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有关问题反映较多,经研究,现将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应依照规定按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属财产类税收,产权所有人、房产管理人或房产代管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对房屋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二[1996]048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场出租柜台、场地收入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地税函[2006]222号)第一条中“出租柜台、场地属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租用后再转租的,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差额计征房产税,由转租人缴纳。”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房屋转租是指房产承租人,将租入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又转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二○○九年三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金良直属粮库免征房 内地税字[2007] 2007/3/2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呼和浩特市受新冠肺炎疫情 2021/4/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辽财预[2006]60 2006/3/8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 云地税三字[200 2004/8/27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缴纳2022年度个人住房房产 2022/11/10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 2019/1/16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 丽地税政[2010] 2010/4/2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管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2/4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 2023/8/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宁财[税]发[200 200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