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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2010]9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10-1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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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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