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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14
实施时间: 2011-7-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4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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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局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流转税部门要积极与征管、信息、行为税等部门密切配合,涉及软件问题由信息部门负责,涉及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与当地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密切、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了解当地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批准立项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工作,并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考核责任制。
  三、要加强对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方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各级地税机关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实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条件不具备的要按照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规定的内容,逐户、逐项目建立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台帐,完善征管措施。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行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为确保办法落实到位,省局将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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