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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17
实施时间: 2011-7-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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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经历三个月过渡期,2011年4月1日全省已全面启用新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发票改版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发票改版后续工作。
  (一)坚持“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在规范管理、方便使用的前提下,努力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我省新版普通发票分为通用发票、省局保留发票和总局保留发票三大类,具体票样见《湖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样本(2010年版)》。各市州地税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以下票种中进行选择:
  1.通用发票3种:即湖南省通用机打发票、湖南省通用手工发票(裁剪)、湖南省通用定额发票。
  2.省局保留发票5种:即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税控专用发票、往来结算统一凭据、预收款专用凭据、门票。
  3.总局保留发票4种:即发票换票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电子门票(非纸质门票)暂不纳入发票管理,待国务院授权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并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印制或打印企业名称:一是由开票软件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在印制发票时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在票头左侧加印,卷式发票在票头下方加印。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用票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许可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四)我省原有发票票种中,公共汽车车票仍按现有方式管理,继续保留。因特殊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需继续保留的发票,各地要严格控制,并上报省局备案。
  三、集中印制,强化防伪
  (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抓紧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集中印制的印刷企业,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二)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为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公众直观识别普通发票能力,全省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采取下列防伪措施。1.新版发票用纸。一是全省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的发票联使用“湖南地税”专用区域水印标识47g无碳防伪上白水印纸、“湖南地税” 专用区域水印标识47g无碳防伪下白水印纸和“湖南地税”专用区域水印标识54g无碳防伪中白水印纸。其他联配套纸采用具有隐形荧光防伪+防伪元素的48g新型复合防伪无碳上纸、50g新型复合防伪无碳下纸和52g新型复合防伪无碳中纸印制。二是定额发票、单联电脑和单联税控发票的发票联采用“湖南地税”专用区域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防伪元素的70g新型复合防伪纸印制。三是出租车票的发票联采用“湖南地税”专用区域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防伪元素的60g新型复合防伪纸印制。四是手工发票的发票联采用原“sw”单层防伪水印纸印制。2.新版专用防伪油墨。一是“税务监制章”、“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采用“红外荧光金光红防伪油墨”印刷:在长波(365纳米)紫外光照射下,“税务监制章”的金光红色,显现鲜艳的金黄色荧光;在红外线(980纳米)照射下,“税务监制章”的金光红色,显现鲜艳的黄色亮点。二是隐形“湖南地税监制”文字,采用“隐形变频红外荧光防伪油墨”印刷:在长波(365纳米)紫外光照射下,隐形“湖南地税监制”文字,显现鲜艳的红色荧光;在短波(254纳米)紫外光照射下,隐形“湖南地税监制”文字,显现鲜艳的黄绿荧光;在红外线(980纳米)照射下,隐形“湖南地税监制”文字,显现鲜艳的红外绿点。旧版防伪油墨不再继续使用。
  四、严格发售,防止骗购
  (一)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二)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五、规范开具,鼓励索票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各市州地税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市州,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三)规范代开发票行为。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四)积极推行有奖发票。凡已推行有奖发票的市州,应继续加大推行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力求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税收效益。未推行有奖发票的市州,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有奖发票。
  六、严格缴销,防止流失
  (一)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各市州地税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购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各市州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七、建立查询系统,倡导维权辨伪
  (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二)倡导纳税人维权辨伪。各市州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一)深入开展重点打击行动。要会同公安部门重点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严厉打击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代开发票的团伙,集中治理在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兜售假发票的行为,加大对印制假发票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工作督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发票检查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将发票使用情况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各市州地税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深入开展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将发票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狠抓任务落实,切实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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