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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契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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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2010年税政会议上明确的问题汇总如下,请按此通知执行。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房屋设计用途”掌握。即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必须是房屋产权证证载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且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对于将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改造后用于职工居住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二、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交付土地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致使土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给土地受让者的,土地受让者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出让者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没有按时交付土地。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补充协议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将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按月缴纳房产税。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租赁期限应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的产权人每月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产权人未缴纳房产税的,由承租人按照房屋原值代缴纳房产税。对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需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四、开山填海土地使用税减免要件的规定
  填海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填海用地证明或海域使用证、纳税人自行填海的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证;开山用地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开山用地证明、纳税人自行开山的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证。
  五、未竣工决算房屋部分投入使用房产税的征免问题
  房屋在未建成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部分投入使用的,对已投入使用部分,应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未投入使用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六、将自行开山填海取得土地和整治的废弃土地出租,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规定
  纳税人自行开山填海取得的土地和整治的废弃地,无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经营性墓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规定
  对单位或个人举办的经营性墓园均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墓地建造后销售给个人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楼内停车场房产税的征收规定
  商场、酒店、写字间等经营性场所楼内自用及对外收费的停车场,一律按照房屋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九、非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规定
  非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应按地上建筑政策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享受减免50%的政策优惠。
  十、动迁房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的规定
  纳入政府统一动迁改造计划的房屋,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至与政府动拆迁部门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协议当月最后一日。
  十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45号)是对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做出的相关规定,目前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申报暂按原有政策执行。
  对纳税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和缴纳契税后,又陆续发生的拆迁补偿等费用,其支付时间与入账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和缴纳契税时,不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均应计入计税依据一并申报缴纳契税。
  十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方应缴纳契税。
  对无权属证明的集体房屋,已发生权属转移行为但未办理权属转移证明的,房屋权属承受方应缴纳契税。
  对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宅,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受者同样应缴纳契税。
  目前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暂不征收契税。
  十三、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家庭唯一住房的界定问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界定,一是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二是对无契税纳税记录或记录有疑义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三是房产主管部门无法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的,由纳税人提供书面诚信保证。纳税人申报时应按要求填写《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
  我市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10]1083号)已经下发,请按新政策执行。
  十四、关于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如何贴花问题
  经请示总局,对于只持有中标通知书而暂时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暂时不对其中标通知书贴花,待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再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其印花税。
  十五、关于资金账簿更换新账本后如何贴花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按5元定额贴花。
  十六、关于稽查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时间问题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各稽查局应当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起对以前年度已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不符合此规定的项目,稽查局不能清算。
  十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扣除项目分摊标准问题
  同一房地产项目(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区分)中,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扣除项目分摊暂按建筑面积分摊、如分体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费用可按土地面积分摊。
  由于房地产项目情况复杂,市局正在考虑设定不同的分摊标准,如:装修豪华的公建和一般商品住房分摊扣除项目时,部分成本采取系数加计分摊法,使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分摊更为科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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