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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科字[2004]1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2-19
实施时间: 2004-2-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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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洪发[2003]27号)精神,为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中的显著作用而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第四条 从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并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专门用于高新技术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以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贴息标准
  第五条 南昌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民营单位、中方控股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贷款贴息:
  1、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2、高新技术重点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3、非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项目;
  4、经认定并已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
  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按其已支付正常贷款利息全额,给予贴息补助。
  第七条 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中长期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每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
  第三章 审报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贴息项目的申报。采取当年申报下一年度贴息项目计划的办法,当年申报的项目当年不安排。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凡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填写《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效的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4、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定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
  市科技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给各项目单位执行。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下达与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详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贴息计划。市财政局按照贴息计划和企业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将贴息资金核拨至申请单位。
  第十条 企业收到贴息后,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一条 凡使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的单位,每年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交资金年度使用报告,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单位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将追加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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