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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及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大地税告[2011]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13
实施时间: 2011-9-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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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组织全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对现行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升级软件的提供方式
  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软件版本号为V1.1.03。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使用该安装程序升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刻制了《2011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软件及相关文档》光盘(以下简称光盘),免费向扣缴义务人发放。
  二、关于领取光盘的时间和地点
  全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于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的办公时间,携带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的主管科(处、所)领取光盘。
  三、关于扣缴申报2011年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时间的说明
  2011年8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截至2011年9月19日。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11年9月19日24时前,申报缴纳已按规定代扣的2011年8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20日10时起,扣缴义务人需按照光盘中的升级说明升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通过升级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计算纳税人2011年9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并于2011年10月进行扣缴申报,扣缴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截至2011年10月24日。
  四、关于扣缴义务人错误代扣代缴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处理
  对于个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而导致纳税人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如果代扣的税款尚未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应自行将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如果代扣的税款已经申报缴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退税手续,并将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五、关于服务保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免费发放的光盘中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升级安装程序、升级说明、操作说明、政策法规、问题解答和咨询渠道等内容。请各扣缴义务人先阅读升级说明,再按照升级说明升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的,可以按照光盘所列示的纳税咨询服务渠道咨询或登录大连地税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新个人所得税法专栏”查询解决方法或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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