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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下发《南昌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预[2004]6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9-14
实施时间: 2004-9-1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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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中央配给项目支出预算办法》(财预[2004]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昌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南昌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经费中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它行政事业性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区域性会议等项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用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费用、农业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和各类政府性基金等资金安排的非基本建设类项目和非行政事业类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二) 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市直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对项目进行审核。
  (三) 合理排序原则。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四) 追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申报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市直主管部门项目库和市财政局项目库。
  市直主管部门项目库,由市直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市财政局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直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项目库原则上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市直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九条 市财政局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市直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 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见附件1—4)。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申报。
  (二) 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 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 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要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五) 市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至市直主管部门;
  (二) 市直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市直主管部门项目库;
  (三) 对进入市直主管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主管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a) 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b) 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c) 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d) 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主管部门后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十八条 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的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十九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市财政局项目库中按照排序择优安排。
  第二十条 排序方式
  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在项目库中分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情况,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直主管部门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直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三条 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消、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第七章项目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市直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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