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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委托拍卖没收物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非[2006]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7-31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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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没收物品的管理,防止没收物品的变价流失,规范管理委托拍卖没收物品的各项工作程序,按照《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南昌市政府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南昌市委托拍卖没收物品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南昌市委托拍卖没收物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由财政部门依法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没收物品。为了规范委托拍卖没收物品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本级委托拍卖没收物品的具体工作,由南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负责,接受南昌市财政局监察室的监督。当一次需拍卖的没收物品的评估价超过50万元时,应接受南昌市监察局的监督。
  第三条 南昌市财政局可以按本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县区的委托或指导县区委托拍卖没收物品。
  第四条 委托评估和委托拍卖要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没收物品拍卖的收入要及时上缴国库,没收物品的评估、仓储、运输、保管等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直接冲减拍卖收入。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依法没收的物品、追缴的赃物等应及时上缴财政,每次没收物品拍卖工作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当整理书面资料存档,并及时告知上缴没收物品的执法单位。
  第二章 评估
  第七条 拍卖的没收物品必须依法先行评估。
  第八条 评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或单位(以下简称机构)评估。
  第九条 确定委托评估机构的程序:
  一、按照行业的规定和要求,南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和监察室,对本市范围内具有竞争对象的机构进行考察(无竞争对象的机构不列入考察范围),提出拟入选本期可委托评估机构的名单。
  二、经再次审核,从拟入选可委托评估的机构名单中,选定本期可委托评估的机构。
  三、每期选定的可委托评估中介机构的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二年。
  四、每次委托评估,需根据没收物品的特性,在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中,采取电脑随机抽样或其他防止主观人为影响的方式,确定委托评估的机构,对可委托评估机构的委托,应体现委托评估次数均等的原则。
  第十条 每项委托评估都应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要求评估机构提出拍卖保留底价的建议。
  第十一条 对违犯客观公正原则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的评估机构,应废止该次委托和今后不再委托,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章 拍卖
  第十二条 确定可委托的拍卖公司的程序如下。
  一、南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和监察室对拟参与委托拍卖的公司进行考察,提出本期拟入选委托拍卖公司的名单。
  二、经再次审核,从拟入选委托拍卖公司的名单中,选定本期可委托拍卖的公司。
  三、每期选定的可委托拍卖的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二年。
  四、每次确定委托拍卖公司的方式及委托次数的原则与委托评估的方式相同。
  第十三条 每次委托拍卖都应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附具评估报告书、没收物品的财产证明及瑕疵(质量)情况说明等相关文件资料与拍卖公司。
  第十四条 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应在拍卖前的七天,分别在两个以上的媒体连续两次公告,公告的内容及时间等必须送南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南昌市财政局应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公司没收物品拍卖的保留底价。拍卖保留底价由南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和监察室参与确定,流拍后再次拍卖的保留底价,仍由南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和监察室参与确定。
  第十六条 对评估价低于5000元的没收物品,经拍卖公司建议,可不设保留底价。
  第十七条 拍卖公司应对拍卖的没收物品编制拍卖资料,拍卖中应说明没收物品的瑕疵,对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的物品,应指导和协助买受人办理物品的接收。
  第十八条 向拍卖公司委托拍卖的期限原则上在二十天内完成,拍卖公司不能在委托拍卖期限内完成拍卖的,应书面向南昌市财政局说明原因,经南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是否继续委托拍卖。
  第十九条拍卖中发生与竞买人恶意串通、降低拍卖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今后不再委托拍卖,并依法追究。
  第二十条 无论拍卖是否成交,拍卖公司均应在本次拍卖工作完成后,向南昌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可以采取约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
  第二十二条 拍卖收入及佣金等必须存入南昌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在确认拍卖合法有效后,再将佣金等转付给拍卖公司。
  第二十三条 拍卖公司只能单向收取买受人佣金,南昌市财政局不支付佣金,但拍卖公司当次拍卖公告费用高于佣金收入的差额,南昌市财政局应予以补足。拍卖公司接收保管没收物品期间发生合理的仓储、运输和保管的直接费用,由南昌市财政局负担。
  第二十四条 每次拍卖工作完成后,南昌市财政局应将拍卖的净收益及时转入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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