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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3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9-1
失效时间: 2012-8-3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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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基准价(‰ )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8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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