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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8-23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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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O一一 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江西在外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执行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江西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执行本办法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见附件。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8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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