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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0]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3
实施时间: 2010-3-3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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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区直有关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
  2009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三年,除上市公司外,很多非上市企业已执行了会计准则。我厅在2009年下发《关于我区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桂财会〔2009〕46号),要求我区大中型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促进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领导,共同做好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
  2009年是我区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三年,也是我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一年。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各市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加强对执行企业的指导、督促,实现信息的交流、共享。同时,加强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关机构要按照财政部的分工和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财政部的部署,主动协调、推动工作,做好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对财政部要求关注的重点领域要进行分析、复核,对存在疑问或者问题的会计处理,及时与执行企业进行沟通,摸清情况、原因。要充分利用广西企业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的专业知识和智慧,对执行企业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准确地予以解答;对重大的问题,须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调研、指导,确保企业正确理解、应用会计准则;对存在争议的会计处理,要与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等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5月10日之前,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形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分析报告、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上报我厅(会计管理处)。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要做到有事实、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此项工作纳入我厅对各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各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将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9年年报编制情况作为今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采取日常监督、现场检查等有效措施,对广西上市公司和其他非上市企业,以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准则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情况,必要时可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准则执行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的督促、指导工作
  2010年1月1日,我区大中型企业将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我区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桂财会〔2009〕46号)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督促工作。
  (一)深入开展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国资委、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的支持,形成合力,通过召开会计准则执行布置会议等方式,让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知晓会计准则的执行要求和执行准则的好处。加强对大中型企业的财会人员的培训,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2号和3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作为2010年企业会计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继续加大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加强执行会计准则的备案管理。对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实行备案制度,执行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按照《关于我区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桂财会〔2009〕46号)的要求,填制备案表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准则执行情况的备案管理,了解当地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准则的进展情况,掌握本地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的数量、行业分布、准备情况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对执行企业的督促、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确定5-10家具备一定规模、有行业代表性的非上市企业作为准则执行的联系点,经常到联系点调查,了解执行动态,指导、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执行情况和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对2010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获取企业编制的“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并对新旧准则衔接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了解衔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新旧衔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将分析报告于2010年5月10日前随同本地区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一起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好执行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2009年年报审计工作
  (一)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业,提高审计质量。遵循准则,依法执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神圣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继续抓好新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准则变化与审计理念、方法、程序等的变化密切结合起来;要强化审计独立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树立风险意识,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审计程序,强化审计工作记录,提高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加强质量控制,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和其他服务质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业务报备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做好2009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我区大中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9〕46号)的要求,在审计大中型企业2009年的年报时,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已经执行新准则,对没有计划自2010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名单,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送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和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以便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跟进,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尽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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