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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报废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商委发[2011]13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8-30
实施时间: 2011-8-3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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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建函[2011]651号)、《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8号),为保证符合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的车主按规定领取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应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可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新车购车发票原件(车主应向依法设立、经市商委备案的汽车经销商购买新车)及复印件(申请重型载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提供);
  5. 车主单位介绍信原件2份,私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证);
  6.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7. 报废车辆行车执照复印件2份;
  8. 属于挂靠车辆,且由车辆使用者领取补贴的,必须由挂靠单位出具证明2份。
  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二)办理时间: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1月31日。各区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每周三、周四上午9:30至11:30点,下午14:00至17:00点办理;
  三、要求
  (一)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于9月15日前在本辖区内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报市商委特商处。
  (二)在受理补贴申请时,认真审核申请材料,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
  (三)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市商委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四)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联、三联),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区县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预付到车主指定账户。
  (六)年底,经市商委复审、市财政局终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财政局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
  (七)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清算和总结工作,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并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2)和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商委、市财政局。
  (八)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局将追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全市商贸、财政系统中进行通报。
  (九)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联 系 人:市商委  余德洲    市财政局  王应芳
  联系电话:63851640   67575322
  传    真:63853050   67575354
  附件:渝商委发〔2011]131号及附件下载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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