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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1]15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6-23
实施时间: 2011-7-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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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国资监管企业:
  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在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中进一步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大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科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制定《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资委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
  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切实提高省属国资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激励人才为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作出贡献,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精神,以及省委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资助经费按年度直接资助给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由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专门用于引进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不含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下属学校),不得用于管理费用等其他支出。
  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一)当年从省外引进拥有国家级荣誉的人才或本企业人才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按15万元/人进行资助。
  (二)当年从省外引进拥有省级荣誉的人才或本企业人才获得省级荣誉的,按10万元/人进行资助。
  (三)当年从省外引进拥有国家级荣誉的团队或本企业团队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按35万元/团队进行资助。
  (四)当年从省外引进拥有省级荣誉的团队或本企业团队获得省级荣誉的,按25万元/团队进行资助。
  (五)当年从省外引进的中国综合500强或行业20强企业的中层正职和以上经营管理人才,分别按10万元和15万元/人进行资助。
  对企业同一人才(团队)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按所获最高荣誉标准进行资助。资助经费实行年度一次性安排。
  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本企业累计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离职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五条  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对本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人才(团队)进行统计汇总,经企业党委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国资委。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申报表;
  (二)获得荣誉的文件、证书、任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单位的聘(任)用文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研究提出年度资助经费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给省属国资监管企业。
  第七条  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应加强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款专用。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助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视情节轻重收回经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1.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标准
  2.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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