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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非字[2004]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6-23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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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规定》(省政府55号令)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等,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1号)财政部门是政府组织非税收入的职能部门,南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负责监督和票据的发放、核销和销毁等工作。
  二、各招收、扫罚单位(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和隶属于市本级财政监管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处)。
  三、各单位购领票据必须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各单位根据有关收费和罚没职能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认真填写《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经审核后领取《财政票据购领证》。《财政杜票据领证》是购领票据的资格证明,《财政票据领证》实行年检制度。
  四、各单位购票据实行“以旧换新”和分次限量的的原则。各单位领购票据须凭《财政杜撰购领证》,填写《申领票据审核发放表》,提供已使用票据的存能和非税收入金库或财政专户等资料,原则控制在一个月用量的范围内。
  五、各单位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妥善保管票据及票据存根,杜绝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
  六、南昌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具体办理各单位购领、核销销毁票据等相关工作。
  七、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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