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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做好南昌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央补助资金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建[2009]23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4-29
实施时间: 2009-4-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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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中央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紧急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职尽责,统筹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各方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1、各县区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江西省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赣财建[2008]328号)等规定,加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央补助资金(下称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2、各县区财政局要积极履行财政职责,参与扩大内需项目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要抓紧安排项目前期费用,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工程进度需要安排投资。
  二、严格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1、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严格审核,确保补助资金用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重点审核项目安排是否符合中央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等管理要求;是否已具备下达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条件。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一律暂缓下达补助资金。
  2、要采取措施,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或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做好招投标工作、编制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等。在保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3、使用扩大内需补助资金的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开设“扩大内需补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对未开设“扩大内需补助资金专户”的项目单位,各级财政有权拒绝拨款。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的相关规定将配套资金纳入“扩大内需补助资金专户”核算。
  4、补助资金拨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其他配套资金同步拨付使用。要加强对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依据规定审核拨付,避免因资金拨付过早而形成闲置、浪费。
  5、县区财政局安排预算时,在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同时,要按承诺匹配资金,切实保障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要统筹安排好各类可用财力,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利用现有融资平台,通过财政资金带动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的投入,确保项目配套资金到位。
  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落实或超过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防止项目概预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形成“胡子”工程。
  三、加大对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投资行为。
  1、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投资评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要严格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从严审查项目(预)结算、资金拨付管理、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2、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有关资金拨付、配套安排、项目进展等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每月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及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资料。
  3、积极配合中央、省、市检查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要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纠正。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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