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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农[2011]6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11-5-16
实施时间: 2011-5-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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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河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分跨区域重点示范项目和其他科技推广项目。跨区域重点示范项目由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主管,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主管,省林业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承担单位与适用范围
  第四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为能够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五条 示范项目适用于林木新品种繁育推广与示范、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示范与推广。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原则上从省示范项目科技成果储备库择优立项。省林业厅建立示范项目科技成果储备库,各省辖市应于1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报省林业厅,录入示范项目科技成果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 示范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我省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2.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市级以上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3.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4.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的相关要求;
  5.知识产权无异议。
  (二) 示范项目实行《项目申报指南》指导下的项目申报制。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审查
  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跨区域重点示范项目经初审后,推荐报送国家林业局;其他项目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列入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库,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第九条 项目批复
  跨区域重点示范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批复;其他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批复,项目批复文件同时报送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资金申请及评审确定的项目文本。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实施执行项目合同,经过评审合格且已批复立项的示范项目需签订项目合同(附件1),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保证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抽调单位的精干人员组成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管理和技术小组。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目标、期限、资金分配与使用计划、保障措施,编制施工设计图,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置永久性标示牌。标识牌内容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时间、保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等。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目标和技术指标等内容,如需变更或调整的,需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主持人,若项目原主持人因调离项目承担单位等原因确实不能主持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对因合并、重组等原因导致项目承担主体发生改变的,由合并或重组后的新单位继续履行项目合同;因实施单位注销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原审批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对项目经费进行调控。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报账制的要及时通知实施单位按规定报账,严禁滞留、截留、挪用示范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示范、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一个年度资金执行进度应达95%。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专帐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政府采购和县级报账制规定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示范项目资金由第一承担单位实行专帐管理,严禁采用划拨的方式给其他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严禁使用白条等不规范的凭证入账。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落实项目档案制度,应有专人负责,配备专室或专柜保管。
  第二十八条 示范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在申报、审批、立项、设计、实施、研究、培训、检查验收等实施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图表、资料(含视听资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九条 保持归档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别按件保存,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条 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其它技术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准备现场待查定。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延期验收,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由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或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由省林业厅组织验收。其它推广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两个方面。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项目合同;
  (二)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录;
  (三) 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实施工作总结、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四) 图片、录像材料、培训课件、培训教材;
  (五) 项目资金账簿、票据、资金文件等财务资料;
  (六) 现场查定意见表(附件2);
  (七) 工作总结与技术总结(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发表的文章、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在现场查定的基础上,项目实行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专家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提出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要求完成,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取得预期成效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全或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4、未进行现场查定或现场查定不合格的;
  5、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计划和考核目标的;
  第三十六条 因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总结报告模糊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复议的,应当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做出改进或者提供补充资料,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再提出验收申请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五年内承担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资格,不再受理其保证单位管辖区下一年度示范项目申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合同及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现场查定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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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合同及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现场查定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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