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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农[2009]24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7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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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共同制定了《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苗圃、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示范、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10前转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发布的《立项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确定的当年支持重点和科技推广资金控制规模,进行项目申报。
  (一) 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技术,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年度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于每年4月20日前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对项目申报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当年4月30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确定的项目文本和资金申请报告。
  (二) 其它推广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对《立项指南》中确定的其它推广示范技术,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10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当年支持的推广示范技术重点,明确各项重点推广示范技术的资金控制规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文件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申报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确定的项目批复文件(含项目文本)和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立项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经过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库。当年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项目应当签订项目合同。当年未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项目自动滚动至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度备选项目。
  第七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及我省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二) 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三) 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
  (四) 符合当年立项指南发布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与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I程相结合,培育壮大我省十大优势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林业产业科技含量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解决制约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应当按计划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承担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第五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与成效。项目实施单位每年要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年度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目标、期限、资金分配与使用计划、保障措施等,报省林业厅批复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的内容、规模、地点、目标和技术指标等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或调整。每年度结束时应向省林业厅报送项目年度实施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原合同计划执行的,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将对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和指导,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林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准备现场查定。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延期验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现场查定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通过现场查定的项目方可进行验收。现场查定是指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与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专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由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或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由省林业厅组织验收。其它推广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两个方面。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 项目合同;
  (二)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录;
  (三) 项目年度实施工作小结;
  (四) 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五) 现场查定意见。
  第十九条 省林业厅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工作安排,将分别采取专家会议集中审查或实地考核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专家在审问资料、听取汇报、提出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的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取得预期成效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全或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进行现场查定或现场查定不合格的;
  4、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计划和考核目标的;
  5、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因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复议的,应当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做出改进或者提供补充资料,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再提出验收申请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两年内承担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均应标明“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资助”,不作标注的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对项目实
  施期内建立的试验示范基地,项目承担单位应竖立宣传管护牌,验收时应当说明后期管护措施,并列入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试验基地建档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基地的试验示范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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