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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财预[2010]8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31
实施时间: 2010-5-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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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了做好我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也越来越高。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我区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我区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原则。
  一是法制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真实性原则。内容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三是有序原则。按照财政部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财政部统一的框架内,与中央财政同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三、规范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
  各级政府财政和各部门是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预算管理信息。
  (三)预算信息公开的渠道方式。
  预算信息主动公开的渠道以政府和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主,以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等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为辅。
  四、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当前,重点应按照下列要求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预算、决算。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本级财政的总预算和决算),要在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等。二要真实,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要细化,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
  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和完善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政府预决算报表体系,要在现有报表的基础上增加用于公开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表;同时调整完善原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政府预决算报表体系,为主动公开预决算打好基础。各级人大对于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有其他要求的,或要求另行报送其他报表的,按各级人大要求报送。
  (二)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在信息载体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各级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见附件5、附件6),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报表体系,保证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
  (三)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积极主动公开。
  除上述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预算公开的实际情况,按照《条例》要求公开其他预算信息,积极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妥善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各级财政、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各级财政、各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
  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预算信息,如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以提供;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要不断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按规定的程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经单位主管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延期答复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要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财政网站、政府公报、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若没有主动公开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答复。
  六、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深化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条例》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文件,掌握《条例》和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
  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反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和下级主管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深化预算改革,夯实公开基础。
  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做好决算工作。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为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技术保障。
  (四)健全披露制度,强化公开责任。
  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广西财政网站、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图书馆、档案馆等途径,拓宽公开渠道。各级财政、各部门要在每年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反映上一年度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要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制订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3.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4.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5.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6.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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