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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0]4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10-6-23
实施时间: 2010-6-23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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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纪委、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
  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指行政村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自愿把财务会计工作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由村民自治管理和规范使用村级资金的一种管理方式。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进代理服务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为契机,推进代理服务工作,强化代理服务机构建设,积极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与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统筹指导各地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共同努力完成工作目标。由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民政厅、监察厅指导、监督全区的代理服务工作。各市要制定适合本市代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本市的代理服务工作;各县区要加快推进代理服务试点工作。
  (二)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代理服务工作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规定。我区各地开展代理服务工作要建立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及民主权利的基础上,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凡实行代理服务的,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与代理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乡镇政府专门机构代理服务的,不得向村集体收取代理费用;社会中介机构涉及收费行为的,应当符合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坚持“四权不变”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体“三资”属全体村民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实行代理服务必须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两个统筹”原则。代理服务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一是在组织形式上统筹考虑政府代理机构业务承办与管理监督,以及政府代理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并存的格局。代理服务工作可以采取乡镇财政所、乡镇农经服务站、乡镇政府所属的专门机构(如农村服务中心),以及在有条件的地方引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等四种方式。各地推行代理服务工作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引导村集体自愿选择,由村民会议民主决定。随着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代理服务工作,同时要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二是统筹考虑推行代理服务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同步。推行代理服务工作需整合利用乡镇财政所等部门的人力资源,发挥专业优势,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代理服务机构;确保不能增加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代理服务工作的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全面试点、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我区争取在2010年各县区要有不低于10%的行政村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十二五”期末全区80%以上的行政村实施委托代理工作,实现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比较扎实,村级财务管理比较规范,村级财务监督机制比较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更为完善,党群关系更为密切,农村基层组织进一步巩固。
  三、代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设置代理服务机构。各代理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齐代理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代理服务机构可设中心主任(兼总会计)1人,会计、出纳若干人,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担任代理服务机构总会计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工作,并具备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职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执行代理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资格,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村集体财务与资金实行“双委托”管理。村集体的资金款项结算、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会计业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资金支取实行村集体和代理服务机构“双印鉴”监管,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代理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各村集体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报账员负责报账和备用金管理等工作,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票据、资产和合同管理。各代理服务机构要考虑各村资金业务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充分与各村集体协商,保证代理服务便民、及时、高效、节约。
  (三)规范村集体会计核算工作。代理服务机构要统一管理,规范操作,约定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制度建设,统一村务公开。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要求,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为每个会计核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分别设立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和往来等明细分类账;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财务公开信息,整理、装订、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四)规范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代理服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实现权责一致、相互监督。代理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禁止平调、挪用村级资金,主动为村集体的财务管理与经营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行政村主要职责和要求
  (一)村民会议、负责人和报账员。村民会议审议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情况,讨论决定村集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委负责人是财务会计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集体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符合岗前培训、回避、牵制原则基础上,报账员可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不包括村支书、村委主任)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与核销,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村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有关物资的登记。报账员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做好备案,预留相关印鉴。报账员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政策水平和基本报账业务技能后方可上岗,在不违犯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行政村指定报账员以外的其他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债权债务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
  (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一定数量的村民组成,对本村负责,其成员不得由村干部以及村干部的直系亲属担任,并应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预留相关印鉴。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行政村年度财务预决算,收入、支出进行审核、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建立健全代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行政村要建立健全集体民主决定制度及审批制度。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尤其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购入、使用、分配、处置要建立健全集体民主决定及审批制度,完善村民会议审核“三资”流程和手续,合理设置审批权限、流程,明确村委负责人、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岗位职责,实现权责统一、相互监督制约。
  (二)实行全额收入管理制度。代理服务机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资金分为财政或上级拨款、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四大类,具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集资资金、发包、处置及上交收入(山林承包、房屋出租、土地出租等集体资源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各种代收和代借的款项、社会捐赠款、利息收入及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各项资金等。各项收入都必须开具收入票据,并及时足额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截留、坐支。代理服务机构要加强村集体收入审核,特别要完善涉及村集体资源处置收入核算程序,规范确认入账手续。
  (三)实行支出限额和联签审批制度。村级支出要坚持量力而行、按预算支出的原则。支出审批实行限额管理,额度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代理服务机构备案。村级各项支出要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委负责人审批签字,超过个人审批限额的支出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四)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行政村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代理服务机构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年度终了时,代理服务机构根据当年行政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村民会议审议。
  (五)实行备用金制度。实行代理服务的行政村采取备用金管理方式。备用金的使用额度标准在符合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代理服务机构提出意见或建议。实际开支时,需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盖章,由村委负责人审批签字。超过备用金额度标准的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六)实行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和审核制度。行政村报账员向代理服务机构定期集中报账,具体报账时间由代理服务机构和各村委协商确定。代理服务机构在受理村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信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各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凭证,不得以白条等作为支出凭证。对财政或上级拨款形成的涉农补助、民政优抚款、项目建设资金等开支,要符合财政部门有关申请、审核、支出、报账等规定。
  (七)实行村级固定资产、物资及集体资源登记制度。代理服务机构应对村级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登记、核算。固定资产购入、自建(制)、调出、报废、损失,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补助、调入的专用物资应当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后,行政村设专人登记台账,报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入账。代理服务机构要定期协助行政村进行资产的清查,并把清查结果与账目核对后公开。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行政村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的清理、登记工作制度,并送代理服务机构备案。
  (八)实行村级“三资”和财务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代理服务机构至少半年定期向行政村提供真实、完整的“三资”和财务信息,行政村确认后定期在本村公开位置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财务信息公布内容包括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等。
  (九)实行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与行政村协商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行政村与代理服务机构的职责及保管范围、期限,加强对行政村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代理服务机构对各行政村的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移交。
  (十)实行村级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村级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村报账员和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积极参加财政、农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村委负责人、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主动参与财会知识培训,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理财能力。
  (十一)实行代理服务审计、监督检查制度。各县区、乡镇政府探索建立代理服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各地纪委、监察、财政、农业、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村级财务会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管。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村民会议有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对行政村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实行村委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免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对村民公布。乡镇政府设置成立的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调任、免职,由乡镇政府组织审计,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切实做好代理服务的配套工作
  (一)做好村级债务的清理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应在乡镇有关部门指导下,具体配合各行政村开展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界定历史遗留问题,完善有关手续,及时办理有关会计事项,为行政村与代理机构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打下基础。
  (二)加强农村票证管理。规范农村票证管理是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代理服务的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和代理服务机构各类票证的管理。要统一印制村集体收款收据,指导代理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结算凭证;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杜绝“白条”入账的现象;要逐步规范代理服务机构相关凭证、账簿、报表等格式,各类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
  (三)推进会计电算化服务。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代理服务工作实现电算化,结合本地区农村实际,制定实施会计电算化规划。各地结合财力条件,配置符合电算化要求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及财务软件,加强农村会计人员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各代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加快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步伐。
  (四)大力开展代理服务的宣传活动。各地区要加大推行代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黑板报等形式,通过“送文化下乡”等活动,宣传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的意义。可采取典型示范、经验介绍、现场参观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群众了解代理服务的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打消村干部和村民的顾虑,使其看到代理服务工作的优势和好处,自愿将村财务会计纳入委托代理服务,加快我区代理服务工作全面开展。
  (五)确保代理服务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开展代理服务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政府要引导代理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职责,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六)加强代理服务工作的培训。围绕代理服务工作目标,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建立代理服务工作培训教育体系。全面开展农村财会业务培训工作,保证代理服务工作推进。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编写教案,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团体、会计学会、教育机构的作用,重点培训师资力量。各市、县(区)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具体培训。开展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培训还应遵守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鼓励各县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编制村级财会工作简易指导手册,辅导广大农村会计人员,规范日常经济业务手续。
  (七)探索建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信息库。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应充分利用开展代理服务工作为契机,探索建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信息库。可分层次、类别建立各县、乡镇农村会计人员、代理机构、管理制度等基本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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