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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0]2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6-28
实施时间: 2010-6-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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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精神,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治理规范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所管理社团的收费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规范的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一级社团收费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民政厅负责治理规范;市、县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为保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7月中旬)。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级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各级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要组织好所辖社团的自查自清工作,对社团的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每项收费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连同《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附件1),于7月20日前逐级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30日前)。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28日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体现在年检结论中。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开展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社团收费的自查自清工作,规范各社会团体的执收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一些社团乱收费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政策措施等情况,连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件2)逐级上报。各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于8月10前分别报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8月15日前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将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刘杰0771-5851518(传真)
  自治区财政厅李航0771-5331546
  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孟云翠0771-2639816
  附件(略):1.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
  2.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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