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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2009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0]5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25
实施时间: 2010-9-25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7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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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报送2009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报送年度材料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各县财政局及所辖区域代理记账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指导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2009年度材料的准备、填写和报送工作,对材料的各项内容要认真复核、严格把关,确保按时、如实报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报送年度材料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所辖区域的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报送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表(附件2)。
  三、请各市财政局将本市(包括所辖各县)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并进行分析总结,于2010年10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区域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应依法责令其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回代理记账资格。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2009年度)
相关附件: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2: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表.doc    
附件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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